(一)未经授权,在生产、经营、广告、宣传、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
在生产领域,某小型服装加工厂为提升自家产品销量,未经知名服装品牌授权,在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该品牌高度相似的商标,混淆消费者视听,这种行为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。从摄影作品角度举例,一家旅行社在宣传海报中,擅自使用了摄影师拍摄的著名景点照片,照片上还带有摄影师的水印,旅行社既未获得授权,也未去除水印,这就侵犯了摄影师对摄影作品的版权,属于在宣传活动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。
(二)伪造、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、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、特殊标志
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暴利,私自伪造知名运动品牌的商标标识,用于制作假冒的运动服装、鞋子进行销售。在摄影相关方面,曾有不良商家,私自复制知名摄影师具有独特签名标识的摄影作品,然后制作成廉价的装饰画出售。这些装饰画上的作品无论是画面内容还是摄影师的签名标识,都是伪造的,严重侵犯了摄影师作品的版权及相关权益。
(三)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
某饮料公司,其产品包装设计风格与知名饮料品牌极为相似,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对方商标,但通过相似的色彩搭配、图案布局等,误导消费者以为两者存在关联,这属于变相利用他人商标。对于摄影作品,比如有个自媒体博主,在制作视频时,将他人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进行剪辑、拼接,再添加一些无关紧要的元素,看似有所改变,但核心的拍摄内容和创意仍来自原作品,借此吸引流量,这就是变相利用他人摄影作品,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。
(四)未经授权,在企业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、域名、地名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
曾有一家新成立的网络科技公司,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,将名称注册为与一家知名互联网企业相似的名字,仅改动了一两个字,利用知名企业的影响力吸引客户。在摄影作品方面,有个网站未经摄影师许可,将摄影师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名称作为网站域名的一部分,以此来增加网站的关注度和流量,这无疑侵犯了摄影师对作品的相关权利。
(五)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、仓储、运输、邮寄、隐匿等便利条件
一些小仓库的经营者,明知租户将仓库用于存放大量盗版书籍、假冒品牌商品等侵权物品,却为了租金收入,依然为其提供仓储服务,这就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便利。在摄影作品侵权方面,比如有个物流公司,在运输过程中,发现托运的货物是大量未经授权复制的知名摄影作品集,但该物流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,继续完成运输,这就为侵犯摄影作品版权的行为提供了运输便利,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(六)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
比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法律规定特定摄影作品在特定时期、特定范围内有特殊的使用限制。若有人违反这些限制使用作品,就属于此类侵权。像某历史文物摄影作品,相关部门规定在文物修缮期间,该作品不得用于商业宣传,但某企业为了推出一款新产品,擅自使用该摄影作品进行广告宣传,即便该作品本身不存在其他侵权纠纷,这种违反特殊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,也构成了侵权行为 。